抖音账号的虚拟资产(如抖币、礼物等)是否可以转让或继承?
发布时间:2025-04-30

内容概要

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财产形态,虚拟资产继承的法律定位与数字财产权益的实现路径正成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热点议题。以抖音平台为例,用户持有的抖币、虚拟礼物等数字财产,其流转与继承既涉及《民法典》对自然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又面临网络平台通过用户协议设置的约束性条款。当前争议焦点集中于民法典适用平台协议约束的效力层级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何界定司法实践边界。这一领域的复杂性既体现为传统物权规则与数字财产特性的适配难题,也反映出数字经济时代财产权保护体系亟待完善的法律现实。

虚拟资产继承法律定位

当前法律体系中,虚拟资产继承的权属界定仍面临制度空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包含"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虽未直接列举数字财产,但通过"等"字为数字财产权益的纳入预留解释空间。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参照物权属性或债权属性进行判定:若虚拟资产具有可量化经济价值且独立于身份属性(如抖币储值形态),则倾向认可其财产属性;但依附于用户身份的特权(如等级标识)则可能被排除在可继承范围外。值得注意的是,平台通过用户协议设置"账户禁止转让"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法定继承权的限制,这种合同自由与法律原则的冲突,成为司法实践边界划定的核心争议点。

数字财产权益实现路径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数字财产权益的实现需通过多重路径协同推进。从权利基础来看,《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原则为虚拟资产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操作需结合平台协议约束进行细化。例如,用户通过充值获取的抖币虽具备财产属性,但其流转规则受抖音《用户服务协议》限制,形成法律规范与平台自治的张力。在此基础上,部分法院通过个案裁判确立“实质审查”原则,即在尊重平台技术管理权的同时,对涉及用户核心权益的条款进行效力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边界的界定仍面临挑战,如虚拟礼物的价值计量标准、账号使用权与财产权的分离等问题,亟待通过司法解释或行业规范予以明确。

民法典与平台协议冲突

虚拟资产处置的法律适用层面,《民法典》第127条确立的虚拟财产保护原则与互联网平台用户协议限制性条款存在显著张力。现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平台协议作为格式合同的有效性,但对其限制用户数字财产权益的条款采取严格审查态度。以抖音为例,平台协议往往通过"账户使用权禁止转让""虚拟道具归平台所有"等条款,实质架空用户对抖币等资产的处分权。这种冲突集中体现在两类场景:一是用户主张依据《民法典》继承规则转移虚拟财产时,平台以协议条款抗辩;二是涉及账号交易纠纷时,法院需在契约自由与物权法定原则间寻求平衡点。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裁判文书已尝试运用《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对过度限制用户权益的平台协议条款作出效力否定。

司法实践处理原则分析

在涉及虚拟资产继承数字财产权益争议的案件中,司法机关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法律适用为基础、兼顾技术特征与社会价值的裁判思路。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优先审查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与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平台协议约束的具体条款,判断用户对虚拟资产的实际控制权范围。对于抖币继承效力等争议焦点,部分裁判文书倾向于将虚拟财产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物”,但需以平台服务协议未明确禁止继承为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裁量往往需要在用户权益保护与平台自治权之间寻找平衡,例如通过个案审查判断平台限制性条款是否符合格式合同公平原则。这一过程中,司法实践边界的划定既需回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也要避免过度干预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逻辑。

抖币继承效力争议焦点

当前关于抖币继承效力的争议,核心在于其法律属性界定与平台协议约束的冲突。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范围的开放性表述,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应纳入继承范畴,但抖币作为平台发行的数字代币,其权属规则受《用户服务协议》严格限制——多数条款明确禁止账户、虚拟道具的转让或继承。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尝试将抖币视为具有财产属性的债权凭证,主张用户对已充值的抖币享有处分权;另有裁判则严格遵循"协议优先"原则,认为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权属限制具有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财产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导致同类案件出现裁判尺度差异,如何平衡数字财产权益保护与互联网平台自治规则,成为亟待突破的实践难题。

平台用户协议约束效力

在虚拟资产处置争议中,平台用户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往往成为核心焦点。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弹窗提示、勾选确认等方式订立的格式条款,在未显著排除用户主要权利时具有约束力。当前主流平台协议普遍包含账号使用权禁止转让虚拟资产限制继承等条款,其效力需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发现,部分平台协议存在权利义务失衡问题,例如单方面扩大平台解释权或过度限制用户财产性权益,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某直播账号继承案中,既确认了平台规则的自治属性,又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对用户协议中完全禁止虚拟财产流转的条款作出限缩解释,体现了司法对数字财产权益平台治理权的平衡智慧。

虚拟资产处置裁判规则

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拟资产处置的裁判规则呈现多元化特征。法院在审理抖音账号相关纠纷时,通常以《民法典》继承编第1122条为基础,将具备经济价值的抖币、虚拟礼物等纳入“遗产”范畴,但需同步审查平台用户协议中关于资产权属的约定条款。部分裁判案例显示,当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转让或继承时,法院可能优先尊重合同自由原则,认定平台规则对用户具有约束效力;而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或重大财产利益时,则倾向通过目的解释扩大遗产范围。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某地法院在判决中创新引入数字遗产管理人机制,要求平台配合完成虚拟资产的价值评估与定向转移,为数字财产权益实现提供了新的司法范式。这种裁判思路既体现了对既有法律框架的遵循,也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司法能动性的适度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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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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